2016年1月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已经符合破产条件,应当依法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裁定宣告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开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2016)浙0824民破3号之一
2016年1月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已经符合破产条件,应当依法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裁定宣告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开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