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停放
二、违停类别
三、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7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通行。
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26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停放场所有序停放。没有指定停放场所的,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占用盲道和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得占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楼梯间。
第32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停处理
队员在巡逻或集中行动工作中,对违停车辆,可以视情纠正后发送警示短信,也可以强制拖离现场并发送接受处罚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