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综合新闻

首张餐饮业油烟污染罚单开出

本报讯 (通讯员 冯艳瑾 邹佳胤)7月30日,位于县城人民南路的某面馆因存在油烟超标排放的行为,被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获,经立案查处,当事人按期缴纳了罚款,执法人员再次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封闭了通风口,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

该案源起5月25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县城人民南路某面馆存在油烟超标排放的行为。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发现店内厨房仅设3个通风口(其中2个通风口设置了排风扇),并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经营期间,油烟未经净化直接向小区内排放。执法人员现场对其油烟净化器的规范设置进行了指导,告知其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6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并未整改,遂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6月16日,执法人员上门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且厨房内3个通风口依旧没有封堵。根据《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按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7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解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②《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或者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餐饮业从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安装相应规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洗、维护,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使用。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大对餐饮业油烟排放问题的排查、案件办理力度,为我县居民营造一个清新宜人舒适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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