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秦回涛 童巧珍) 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溪口分局执法队员在寺下村对一处已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的林地进行现场勘察验收时,当事人章某主动上缴了8027元罚款。“原来这样做是违法的,真是花钱买教训,得不偿失啊。”章某后悔不已。
今年2月,溪口分局接到案件,寺下村一村民擅自采土,造成林木毁坏,执法队员随即开展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得知,该林地经流转后由林某进行打理,因涉及到“粮非整治”,林某要将家里其它田里的苗木移植到该林地,所以需要找人对该片林地进行平整,不久,林某与章某通过协商达成意见,由章某帮忙平整林地,平整后多余的泥土由章某拉走。二人却没想到,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直到执法队员找上门,这才后悔不及。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对当事人章某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8027元,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我们将严格执行红线管控、用途管制、林地林用、违法必惩的管理原则,对毁林行为的行为绝不手软,下不为例。”在执法现场,溪口分局副分局长方志辉态度坚决。据悉,该案件也是去年11月行政处罚权赋权至溪口镇政府后办理的首例毁坏林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