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等相关活动管理,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龙游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本县行政区域全域范围内实行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龙游县人民政府行政管辖所有区域。
二、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三、有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如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10、0570-7016030。
自2022年12月1日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第63号)同时废止。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