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吴晓敏)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今年5月15日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正式实施明确64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但还是有部分企业、员工抱着侥幸心理对相关规定置之不理。近日县应急管理局就对一起无证电焊行为进行了“一案双查”,请各位引以为戒。
一、案例介绍
5月5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游经济开发区浙江某电力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无锡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环保设备平台现场制作项目,该公司员工罗某军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经查,罗某军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无锡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电焊作业人员罗某军,对该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无锡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一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3人以下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无锡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罗某军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的规定,对罗某军作出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
县应急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无锡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的行政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罗某军处罚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四、温馨提示
由于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很多电焊工安全意识淡薄,迷信自身经验,经常抱有侥幸心理,不知道某些特定工作环境不能动用明火等,因操作不当引发安全事故的事例比比皆是。无证电焊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所以焊工还是得要持证上岗作业。
五、全县“电气焊”专项整治行动
部署开展全县全链条电气焊作业专项整治行动以来,通过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覆盖开展培训机构检查,全社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全领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县电气焊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有效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