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酒后朋友“义气”要不得

2019年4月的某天凌晨,张某、徐某和朋友余某等人从KTV喝酒唱歌结束后,到某夜宵店吃夜宵。王某、胡某也和朋友在该夜宵店喝酒吃夜宵,双方并不认识。

王某、胡某等人吃完夜宵结账时,王某称有一道菜不太新鲜,正好后到的余某误认为张某、徐某点菜点不好,说了句“要吃吃、不吃算了”,王某和余某因此发生争吵,余某骂了王某、胡某等人,徐某发现后和王某、胡某等人道歉说余某喝多了,不要计较。

在等待用餐过程中,余某发现王某、胡某等人在店门口尚未离开,走过去问“你们要怎么弄”,双方吵了几句,王某冲上来说了句“你有种打我好了”。徐某见王某冲上来就直接冲上去用拳头殴打王某、胡某,张某看到情况后也掺和到斗殴中。

王某、胡某因被殴打构成轻微伤,张某、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三日的行政处罚。王某、胡某因民事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在谈及事情的经过时,张某、徐某都为自己的酒后行为感到后悔。经调解,王某、胡某对于民事赔偿也作出一定让步,最终由张某、徐某赔偿王某、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近15000元。

本案中,原告王某、胡某与被告张某、徐某之间并不相识,无任何恩怨,纯粹是偶然碰到一起。导致本案王某、胡某受伤,张某、徐某被行政拘留及赔偿损失后果的起因仅仅是一句话的误会,双方因为酒后冲动导致争吵。争吵发生后其实已经被徐某妥善化解。但因余某的酒后冲动行为再次引爆矛盾,此时徐某“讲义气”,以为对方要殴打其朋友、怕朋友被“欺负”,先动手殴打对方,张某为了“保护”朋友,也加入斗殴,最终导致王某、胡某轻微伤。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徐某除了被行政拘留外,还应依法赔偿王某、胡某因受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案例由区人民法院欧青梅、王文琪整理)

2020-11-12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57741.html 1 3 酒后朋友“义气”要不得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