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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宣判

被告人应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本报讯(记者 俞怡至 通讯员 王文琪)日前,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应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该案是“妨害安全驾驶罪”入刑后,全市判决的首例案件。

今年1月19日晚,应某某从朱家尖文体广场乘坐公交车前往沈家门某浴室。上车后,应某某坐在离驾驶座较近位置。随后,应某某打开手机大声外放音乐,边听边唱。公交车到达沈家门饭店站附近时,司机徐某提醒应某某:“请你放歌声音轻一点,影响其他乘客了。”应某某表示自己马上要到站了,并坐到了公交车后排位置。

车辆行驶来至沈家门蒲湾一区附近时,应某某询问司机徐某自己要下的站是否到了。司机徐某答复已经过站,应某某只能到城北站才能下车。应某某听后当即发火辱骂司机徐某,并坚持要下车。徐某仍按规定继续行驶。为泄心中怒火,应某某拿起装有衣服等物的塑料袋砸向司机徐某。为了确保其他乘客安全,司机徐某当即踩刹车、拉手刹,将车靠边停稳,并拨打110电话报警。应某某被当场抓获。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真审查证据,综合考虑案发时公交车行驶速度、载客情况、通行路段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等因素,认为应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4月8日,区人民检察院对应某某以妨害安全驾驶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应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被告人认罪认罚,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宽处理。

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2021-05-07 被告人应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15180.html 1 3 全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宣判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