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388条。
《民法典》第388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担保,顾名思义,是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所以该项债务是主法律关系,担保是从法律关系。无论是担保物权还是保证之债,都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属于从属权利,从属于主债权债务,所以一旦主债权债务发生变化,其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受到影响。具体来看,从属性表现在六个方面:
1.成立的从属性。担保为现存主债或将来主债而存在,若主债不成立,担保亦不成立。
2.变更的从属性。主债的内容发生变更的,担保物权亦随之变更。当然,该原则较为复杂,这里仅仅是简单地说明一下。
3.效力上的从属性。如《民法典》第388条规定,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
4,消灭上的从属性。如《民法典》第393条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关系随之消灭。
5.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如《民法典》第389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据此,如无其他约定,有多少主债权未获得如期实现,担保的数额就是多少。
6.移转上的附从性。主债权移转的,一般而言,担保也随之移转。但反过来,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质押权本身不得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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