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0年2月26日早上,卢某某驾驶浙H19xxx小型轿车沿沪瑞线由龙游往衢州市区方向行驶,6时39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沪瑞线423km+380m高家镇湖南山村路口时,与对向邱某某驾驶提前进入路口左转弯的衢江临时05xxxx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卢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行经划有人行横道线的路口未注意观察路况提前减速确保安全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邱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行经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同时被放行或者没有交通信号控制时,左转弯车辆应当让相对方向行驶的直行车辆先行;……”之规定。
根据事故成因分析及当事人各方违法行为比较,卢某某的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且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邱某某的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另一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如下认定:
卢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邱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验教训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自身安全及机动车驾驶员礼让斑马线意识。进一步规范路段标志标线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对国道沿线较为密集的开口进行整合封闭,在临近路口前设置相应的提示设施,如减速震荡标线、语音报警、LED提示屏等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