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 “我们是乘客单位租赁的车,受委托送5名职工出差。”近日,温岭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新河队对一辆七座小客车进行例行检查,驾驶员王某一边解释,一边递上车辆行驶证和租赁合同,试图说明情况。
合同显示,该车为温岭某汽车租赁公司所有,承租方为东部新区一家企业,车辆日租金100元,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乍看之下并无异常,可当执法人员仔细翻看合同后,发现了“破绽”——
原来,除了车辆租金外,条款中额外标注着“司机租金100元/天”。凭借敏锐的职业嗅觉,执法人员立刻意识到问题: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为锁定证据,执法人员迅速核查合同条款、比对司机身份信息,确认王某正是该租赁公司的员工。在进一步调取企业许可档案后,执法人员明确该公司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其行为已涉嫌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随后,新河执法队主动对接涉事租赁公司,开展普法宣传与合规指导。执法人员结合案例,详细解读《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指出租赁车辆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底线,帮助企业厘清“车辆租赁”与“道路营运”的本质区别。同时协助企业梳理经营流程、规范合同文本、明确租赁双方权责,并引导其依法申请相关经营许可,真正实现从“查处问题”到“解决问题”的转变。
□通讯员 任泱桦 记者 张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