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4版:平安平湖

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 有诉讼时效限制吗?

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向生母索要抚养费,生母却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愿支付前期拖欠的抚养费,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日前,市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最终判决:生母应当给付前期抚养费5.18万元,之后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主要案情】

赵某(男)与刘某(女)本是情侣。2013年1月,两人共同生育了儿子小赵,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15年5月,刘某与赵某解除同居关系,刘某未再履行对小赵的抚养义务,小赵一直由父亲赵某抚养。

2021年7月,小赵作为原告,父亲赵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市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给付已拖欠的抚养费14.8万元(自2015年5月起至2021年6月止),之后以每月2000元为标准给付抚养费,直至小赵独立生活时止。

“这么长时间你都没管过孩子,应该以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从2015年5月以来的抚养费!”赵某说。

“今后我愿意承担合理的抚养费,但是之前的抚养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啊,我应该不用再付这笔抚养费了吧?”刘某这样回答。

庭审中,刘某表示愿意承担今后合理的抚养费,但由于自己现已与他人结婚并生育一子,生活压力较大,2000元的抚养费超过了自己的给付能力。同时,刘某认为,前期抚养费已超过诉讼时效,自己可以不再给付。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刘某关于前期抚养费用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市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参考本地区的经济水平和消费水平,判决刘某给付小赵自2015年5月起至2021年6月止的抚养费5.18万元;自2021年7月起,刘某按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付小赵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判决生效后,经法院督促,刘某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抚养费5万余元。

【法官说法】

1.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关系破裂后,男女双方往往关系不再密切,拖欠子女抚养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但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不应和婚生子女有所区别。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抚养义务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一方是否具有经济能力、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和第三方结婚等,均不应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本案中,刘某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小赵,故应负担相应抚养费。

2.关于支付抚养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关涉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也涉及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义务人若以时效已过而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更是有违基本人文关怀。基于此,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刘某关于前期抚养费用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法院未予采信。

支付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体现了我国民事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通讯员 游情天

2022-06-03 5 5 嘉兴日报平湖版 content_236543.html 1 3 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 有诉讼时效限制吗?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