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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作业时致他人受伤,交强险赔不赔?

特种作业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在进行特种作业过程中导致他人受伤,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近日,市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涉特种车辆作业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通过拍卖取得某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等残余值拆除权,廖某经他人联系,参与部分钢结构厂房拆除工程施工。经廖某联系,杨某驾驶起重车到工地提供吊装服务。但杨某在操作起重车过程中,所吊钢结构不慎撞上廖某,后廖某入院治疗。经鉴定,廖某的损伤被评定为八级伤残。事故车辆分别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特种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廖某以此规定,要求A保险公司对相应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付。

“此次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也不是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因此不能比照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A保险公司表示拒绝赔偿。

因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廖某将案涉建设公司、两家保险公司等诉至市法院,请求赔偿因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55万余元,该部分费用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付。

【法院审理】

市法院认为,交强险制度具有公益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案涉车辆属于特种车辆,不同于一般车辆,A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知道该类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间较少,而在道路以外的地方作业是常态。若将特种车辆在作业中发生的事故排除在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外,将导致当事人为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的目的落空,亦不符合交强险制度的宗旨。反之,则更有利于发挥交强险提供救济、增强保障、分担风险等作用。

综上,法院认定A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依法判决A保险公司赔付廖某19.8万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公益性的险种,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其目的是保障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以分散投保人的责任风险,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属性。在实践中,特种车辆静态作业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通常持否定态度,导致理赔困难,相关纠纷逐年增多。

特种车辆的核心功能在于执行特殊作业任务,而非传统意义上的“驾驶”,特种车辆车主投保交强险,就是为了分散在特种作业的过程中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风险,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保险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并有所预见。如果仅将特种车辆的保险赔偿范围限定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将大大限缩交强险的适用范围,可能导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另外,《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中明确指出,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可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按交强险进行赔偿。这一函复不仅为特种车辆作业事故的理赔提供了政策依据,也彰显了将此类事故纳入交强险赔付范围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法官在此提醒,作为特种车辆的所有人,应及时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若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也应秉持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当尊重并满足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合理预期,切实践行《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2025-05-09 5 5 嘉兴日报平湖版 content_548983.html 1 3 特种车辆作业时致他人受伤,交强险赔不赔?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