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 电动车未经登记上路将被处罚
记者 姜一峰
导报讯《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将于明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制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也已开始执行。相较于1999年颁布的老国标,《规范》全面提升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等。
昨天,记者联系了兰溪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兰溪将执行该政策,只要在兰溪市范围内使用二轮电动车,就要进行登记。第一种是未经防盗备案登记的超标二轮电动车,到辖区各公安派出所办理防盗备案登记;第二种是符合现行国标的在用二轮电动车,到交警部门注册登记。两者的登记时间都是在2018年12月31日前。值得提醒的是,一辆电动车对应一个号牌,如要变更车主,需办理过户手续。
2019年1月1日起,交警将对未经登记上路行驶的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交警提醒,如果还有没有登记的或者新购买电动车的市民,需尽快按照要求进行登记。自2019年4月15日起,兰溪交警部门将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这就意味着,超标电动车将不能注册登记。
此外,文件还规定,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但如果是符合旧国标并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不受3年限制。
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备案登记后,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通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