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贾某系义乌市福田街道某店面房东,义乌市某某有限公司因经营火锅店需要向其租赁店面共计16间,租期为2017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租金为每年40万元,租金一年一付,在每年8月20日前支付,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还约定“租赁到期后,凡是墙体、地面、房顶相贴连的地砖、地板、墙纸等由乙方添置及添附等的装修装潢不得拆除毁坏,归房东所有”。自2019年初起,火锅店在经营过程中时常因消防问题被处罚。2019年8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找到了贾某进行协商,希望只支付半年租金及同意公司可以转租。2020年1月,因疫情影响,贾某前来催交剩余的半年租金,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嗣后,陈某多次与贾某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均未果。2020年2月,陈某在店面搬离清理时损坏了吧台、卫生间玻璃、便池等设施,贾某发现后立刻报警。
法律解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关系下的合同履行和解除问题、租赁合同中对形成附和部分的装修装饰物处置问题。综合本案案件情况以及结合相关法律和政策分析:1.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理由出现外,根据《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中规定,本案房屋租赁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进行解除,而陈某仅凭因疫情影响为由欲解除合同的要求并不合理,但考虑到疫情对火锅店产生的实际影响,在调解员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租赁合同。2.关于本案装修装饰物的问题,本案现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了租赁协议,属于租赁合同因被解除而终止的情形,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应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律师提示
因受到疫情影响,社会中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不稳定性增加,法律关系矛盾凸显,但当事人应当理性处理矛盾纠纷,不能过激行事。就本案而言,焦点在于因疫情影响,本案当事人义乌市某某有限公司能否以此要求解除合同?损坏的装修赔偿责任该如何分配?最终本次纠纷在社区调解员、派出所相关调解工作人员等人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对本次装修装饰物的损失各自承担一半。
北京盈科(义乌)分所 王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