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楼某自2015年起入职某企业,从事包装工作,期间企业一直未办理社保缴纳手续,缴纳社保费用。2019年10月份,楼某突发脑梗送医治疗,住院治疗20天后出院,共花费治疗费5万余元,并伴有轻微后遗症。此后,楼某以企业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等。
劳动仲裁委认为,企业未为楼某缴纳社保,导致楼某突发疾病后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企业承担的责任以楼某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产生的损失为限。为此,该企业与楼某就争议事项最终达成了和解,由企业承担了部分治疗费用。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用人单位如未给职工缴纳社保导致职工损失的,则有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该企业没有为楼某缴纳社会保险,而楼某医疗费用已经产生,即使再补缴医疗保险,楼某也无法就该次患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而侵害了楼某的合法权益,该企业应当依法赔偿楼某医疗费用的损失。
【律师提示】
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也有部分职工自己不愿缴纳社保费的现象存在,都是法律不允许的,也容易引发劳动争议。同时需要注意,社保缴纳的用人单位主体不仅包括企事业单位,还包括我市大量存在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保缴纳的险种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特别是根据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故职工因病死亡一旦被认定为工伤死亡,用人单位或将面临承担更多的经济赔偿责任的后果。
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