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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的彩礼能否要回?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李某(男方)与王某(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21日(农历十二月十六),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此间,王某收取了李某订婚彩礼88000元及价值58000元金银首饰等。2019年1月2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生活两个月后,经常因小事发生争吵。此后王某一直居住在娘家。2019年5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李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9年12月,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和李某离婚。李某提起反诉要求王某返还彩礼88000元及58000元的金银首饰。

「法律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王某自由恋爱结婚,但在婚后缺少沟通和了解,也并未建立和谐的夫妻关系,王某曾起诉离婚,虽然法院判决未准离婚,但双方并未借机修好,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现王某再次提起诉讼,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王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李某反诉请求返还彩礼88000元及金银首饰的问题,考虑到李某与王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王某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李某的彩礼款,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彩礼30000元。金银首饰等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

「律师提示」

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已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对于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过的情形,法院首先要审查是否有上述第三款所说的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存在,如果给付人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但彩礼具有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有些农村及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彩礼之风盛行,司法实践中对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实践较短的,也会有条件的支持给付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但返还比例不会过高。

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 朱湘缘

2020-04-20 11 11 义乌商报 content_28031.html 1 3 订婚的彩礼能否要回?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