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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对未支付修理费 的汽车享有留置权吗?

案例概况:

2019年5月,徐某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嗣后,徐某的汽车在4S店修理,共花费10余万元,4S店开具发票后,徐某向太平洋保险公司义乌支公司申请理赔,但款项理赔后徐某并未向4S店支付。经4S店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无果,于2019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支付修理费,并要求依法对修理车辆行驶留置权和优先受偿权。

经法院审理,4S店同意徐某于5月10日前付清全部修理费后提车,逾期则由徐某承担利息损失。

法律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此本案中汽车修理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中的一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案中,作为承揽人的4S店依法对徐某的汽车享有留置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律师提示: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汽车修理的法律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4S店作为承揽人需要履行车辆修理义务,并享有获取相应修理费的权利;而徐某作为定作人需要履行支付相应修理费的义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4S店依法对修理车辆享有留置权,并在债权范围内对车辆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浙江绣川律师事务所

骆向阳 律师

2020-05-19 11 11 义乌商报 content_29247.html 1 3 4S店对未支付修理费 的汽车享有留置权吗?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