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清廉义乌建设在路上

义乌市纪委市监委 开展“信访举报宣传周”活动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服务“清廉义乌”建设,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引导党员群众依法、如实、有序、有效举报,5月25日至5月31日,义乌市纪委、市监委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信访举报宣传周”活动。

一、这样的检举控告,我们很欢迎

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什么样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和受理?什么检举控告会被优先办理?检举控告的内容会不会被严格保密?这些群众关心的问题,《规则》都作了明确规定。

受理范围

这些情形,应该检举控告: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受理方式

检举控告的方式:

1.邮寄信件;

2.到指定场所当面反映;

3.拨打检举控告电话反映;

4.向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

5.其他渠道。

不予受理的情形

这些事项,不予受理:

1.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3.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补偿安置工作或有关保障措施不满的;

4.有关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

5.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民事纠纷;

6.有关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

7.有关交通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

8.有关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等问题;

9.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10.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

1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

12.其他按规定不在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

二、检举控告前,先了解权利与义务

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相连的。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检举控告人都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3.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5.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提倡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处置

纪检监察机关每天都会收到大量的信访件,如何让你的检举控告得到优先办理处置?《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

关于实名检举控告

实名检举控告的定义

●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

●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

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

实名检举控告的好处

●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实名检举控告后,按下列流程办理:

●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四、检举控告时这样做,后果很严重

检举控告是党员、群众的权利,而一些人滥用检举控告权,进行恶意诬告陷害,其行为不仅扰乱了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秩序,还侵害了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经认定属于诬告陷害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这些情形将从重处理:

1. 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 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3. 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4. 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5.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陷害诬告将这样处理:

1.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2. 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3. 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2020-05-26 11 11 义乌商报 content_29579.html 1 3 义乌市纪委市监委 开展“信访举报宣传周”活动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