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及马洪天本人的申请,义乌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马洪天因工作变动辞去义乌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并报义乌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马洪天的义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