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高空抛物”岂能想抛就抛

案例情况:

2020年1月13日晚,醉酒的李某为发泄对前女友宋某的不满,步行到10楼宋某家门口,多次打电话无人接听且敲门无人应答后,恼羞成怒的李某将宋某摆放在家门口的鞋架等物品砸坏,后又将放置于走廊内的一辆自行车从十楼楼梯间阳台口扔出。

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律解析:

1.检察院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从高空抛物,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最终采纳检察院意见。

2.在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高空抛物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1.“高空抛物”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难以确认侵权人的,除能证明外,由可能加害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

3.“高空抛物”行为被称为“城市毒瘤”,作为每一个守法公民,都应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 陈梦阳

2020-07-22 11 11 义乌商报 content_276940.html 1 3 “高空抛物”岂能想抛就抛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