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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问
人大代表问:近年来,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各种强制措施和手段,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较好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过度查封”等情况,如企业有欠款,往往就要查封其整个厂房,价值有时是标的额的数十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生产。对此,市人民法院如何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执法,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市人民法院答复: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裁判的重要手段。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依然是执行工作的工作重心和主线。但是,执行工作对各方当事人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各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如何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执行工作,防止过度查封问题,本院已采取下列措施并加以落实:
一是合理选择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先执行某项财产的,应当准许;未准许的,应当有合理正当理由。
二是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
三是严禁超标的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与已查封财产价值等值以上且有利于执行的财产作为担保,请求解除查封的,可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予以准许。
根据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法院无法对不动产进行部分查封,而只能查封同一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整体。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对具备办理分割登记条件的,法院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并解除超标部分的查封。对不具备分割登记条件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依法采取解封转贷、执行和解等措施,尽可能盘活企业资产,支持帮扶涉执企业。2019年以来,本院累计对60余家涉执企业进行帮扶,涉案金额8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