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裁定受理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依法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管理人通讯方式:地址浙江省义乌市青口工业区通宝路115号新光集团三期研发大楼三楼管理人办公室,邮编322023,联系人丰律师、王律师,联系电话0579-83440315)。
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6月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除邮寄、当面递交等债权申报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工银融e联手机APP中的“破产清算与重整管理平台”进行债权申报,具体申报说明、系统要求与规则请参见债权申报须知及平台公告。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6月22日(星期二)上午9时召开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以网络庭审直播和书面表决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