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处罚人:赵庆聪(男,汉族,1987年10月15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炉山镇新庄村人,公民身份号码: 52242719871015****)
现向被行政处罚人公告送达本局义人社罚〔202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已查明,被行政处罚人个人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共赢饰品加工厂于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违法招用童工赵某某(男,汉族,2005年11月06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炉山镇新庄村人)从事普工工作。
本局认为,被行政处罚人招用童工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
被行政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到义乌市工商银行城区任一营业网点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义乌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