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指检察官在职务内和职务外行为时需遵循的准则。主要涵盖两方面内容:一是规范检察官的职业行为;二是培养高尚的生活情操和职业道德。当前,人民检察事业面临的形势、任务与外部环境纷纭复杂。检察官唯有坚定立检为公、司法为民职业信仰,弘扬脚踏实地、埋头苦干职业作风,培育理性平和、客观公正职业操守,以“三维”职业伦理涵养职业初心、规范职业行为、净化职业品行,才能在服务人民、保卫社会、巩固政权的新长征路上砥砺奋进,忠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负党和人民期望重托。
一、立检为公、司法为民的职业信仰
“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以共产党员为主体,承担法律监督、公益代表双重使命的共和国检察官,就其职业属性内在要求而言,理应在公德修养、公心淬炼、公力救济上较一般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更高要求。
《菜根谭》有云:“操存要有真宰,无真宰则遇事便倒。”倘若仅仅出于个人动机,把社会主义信念、共产主义理想当“门面”来装点、“口号”来背诵,风平浪静之时或许尚可浑水摸鱼,乱云飞渡之际势必首鼠两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制度下,司法人员能否排除人为干扰,真正做到依法办案,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
灵魂缺乏底蕴、精神缺乏厚度,最易沉迷各种庸俗关系学,把利益输送、权力自肥、官商勾肩搭背视为“天经地义”。有道是,“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检察官只有勇于跳出“身边小小的悲欢”,始终以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愿所盼为信号源,追求爱人民这一最高境界,才能恪守本真初心,汇聚生生不息、无往不胜的信仰力量。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属性。人民检察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几经波折依然生机盎然,归根结底得益于人民群众信任支持。回首人民检察史,正是“方工护法”“白云热线”“张飚洗冤”等司法为民利民护民的最美检察故事,使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如沐春风般的公仆情怀与检察善意。
伴随检察职能分工重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落细落地,个别干警不能正确对待权力、对待责任、对待自己,在触及利益更是触及灵魂的自我革命中斤斤计较、患得患失;有的忽视办案质量、力度、效率、效果的统一,满足于“差不多”“随大流”。凡此种种,都需要通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解决好“总开关”问题,切实做到“情理法并重”与严肃执法、秉公司法相统一,通过良法善治满足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职业作风
中华民族素有自强不息光荣传统。经过数千年发展,中华文明形成了责任先于自由、义务先于权利、社群高于个人、和谐高于冲突的价值偏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就必须真正干出有益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实事,真正建立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实绩。”落实新时期检察工作总要求,创新创优主责主业,必须清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四风”痼疾,弘扬求真务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干部政治上过不过硬,不能只看平时的“活跃度”“知名度”,要看关键时刻靠不靠得住,是否在紧急关头豁得出去,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刻苦耐劳、独立思考。要把镜头对准那些兢兢业业、克己奉公、不事张扬、默默奉献的普通干警,以带有泥土味道、志士情怀、艺术品位的清新文风,引领和促进思想作风转变,增强检察队伍凝聚力、攻坚力、创新力、公信力,切实体现“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
三、理性平和、客观公正的职业品格
公平正义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崇高理想,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正义与邪恶总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法律职业作为一个基于公平、公正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事和人的行业,从追求人类正义的角度出发,必然需要它的成员坚决维护人权和黎民百姓合法权益,并注意将职业活动与追逐私利的商业区别开来。我国检察官负有监督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法定职责,守护着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检察权是司法性与行政性“二元合一”。这势必要求检察官在坚持“大司法”框架下的司法官化趋向,保持理性平和、审慎谦抑的同时,也要兼顾检察权的行政属性与客观正义民意诉求,积极主动追诉犯罪、切实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必须“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这表明,“法律监督权”不宜简单解读为检察权的同义语。根据学界通论,广义的“法律监督”,意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法律监督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监督,之所以追求“双赢多赢共赢”,表明它并非检察机关一家的事;法律监督要真正解决问题和解决真正的问题,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监督关涉各方充分展开对话交流,以“中国之治”国家社会治理体系为同心圆寻求“最大公约数”。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客观上仍需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进现代化为民族振兴目标,但也必须协调传统与现代、秩序与活力、批判与继承的内在矛盾。在检察专业思维层面,如果说“条理是联系线索,分寸是本末轻重”,要求坚持系统论、渐进性,“平和”旨在将这种理性思维以心平气和的态度运用于司法之中,避免先入为主、意气用事。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提出的“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高度契合现代检察职业所固有的主动性、公益性、客观性。正如张军检察长指出的: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要”在转变观念,切实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既无过度也无不及;“重”在提升能力,必须践行公平正义要求,不断提高客观公正办案能力,追求最佳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旨”在维护权益,真正当好公共利益的代表、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当代著名伦理学家麦金太尔认为,唯有具正义美德的人,才有可能真正了解如何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去运用道德规则。检察官只有情系人民、光明磊落,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才能处理好公与私、人与我、舍与得、进与退的关系,真正做到立检为公、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