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媒体记者 林晓燕
本报讯 记者从市社会保障中心获悉,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单位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今年我市申报工作已于9月10日启动,持续到9月28日结束。
据了解,此次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主要分两个部分:企业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非编人员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低于上一年度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上一年度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上级公布后确定)。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至300%确定。
需要提醒的是,本次申报范围为各单位2020年12月底仍在本单位参保缴费的职工,2021年新增人员无需再次申报。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养老保险,在本市参加工伤或失业保险的省部属企业职工,也无需申报。
市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特别说明,各相关单位和参保者务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若单位未申报的,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将由社保部门按照该单位职工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低于上一年度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300%确定。
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如需申报调整的,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际贸易服务中心、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就近办理;未申报的,个人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一年度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确定(原高于60%的,仍按原比例确定)。
根据当前申报流程规定,用人单位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基数申报。2021年度的缴费基数高于2020年度基数的,在本单位的单位缴费差额、个人缴费差额应补收月数按上级规定执行,个人缴费差额补收的由单位代扣代缴。对相关申报事项有疑问的,可致电96150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