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佳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做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义自然收〔2022〕6号,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局做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义自然收〔2022〕6号。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义自然收〔2022〕6号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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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