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市场监管

9.法院审理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丁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原告是美国棒球联盟及棒球联盟30个职业棒球队等相关实体(以下简称MLB)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是第1756934号“MAJOR LEAGUE BASEBALL”等13个注册商标注册人,经原告宣传和使用,13个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发现,义乌市思春电子商务商行未经许可在微店“广州《Siicoo》帽业”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因义乌市思春电子商务商行已经注销,原告要求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被告丁某就该商行的侵权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同一种商品,被诉侵权产品网页详情及产品实物上突出使用了“MAJOR LEAGUE BASEBALL”等13个标识,起到了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且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标识均构成相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决被告丁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含合理费用)。

案件点评:本案中因涉案的电子商务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故在商行已经注销后,应当由被告个人对商行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因商行已注销,相关产品已下架,商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故法官未就停止侵权行为作出判项,但仍依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侵权商标种类等因素酌定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本案可知,个体工商户即便注销,仍然可以要求其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故市场经营户切勿心存侥幸心理,应当摒弃攀附他人知名度的心理,争创自主品牌,确保诚信经营。

2022-04-26 11 11 义乌商报 content_225393.html 1 3 9.法院审理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丁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