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建晨模具厂(经营者:余建军,男,汉族,1996年5月5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苏家垱乡青山村杜家垅53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36042719960505****):
现向你公告送达义人社催[2022]4号《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义人社罚[2021]40号),决定对你厂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0月21日邮寄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人社罚[2021]40号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龚婵娟、陈婉,联系电话:0579-85435078。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