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媒体记者 陈洋波
家庭、职场、社交……现代社会各个场景里,女性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她们是母亲、妻子、女儿,也是同事、上司、下属。她们孕育了我们的生命,给予我们爱的呵护。她们扛起了社会责任,“战斗”在生活一线。她们,是需要我们保护的弱势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法,是中国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应对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继2005年和2018年两次修正后,202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第一次系统性修订。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原本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针对当前升学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出积极回应,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亮点颇多。
突出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
性别歧视最高罚5万元
你结婚了吗?这两年有没有生小孩计划?……去年以来,某高校应届毕业生王小姐参加了多场招聘面试,常被问到类似问题。
“今后再遇到类似问题,王小姐将得到法律保护,必要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义乌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保障男女平等就业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着墨颇多,既扩大女性工作选择的范围,又保障女性的自主择业空间。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列举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和责任单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这些为女性择业创造更受尊重的环境。
记者还注意到,此次修订新增女性生育休假制度的内容,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招录及女性职场期间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将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让就业性别歧视得到有效监管。同时积极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搭建就业平台、提供创业服务,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利。
对侵害妇女违法犯罪行为喊停
性骚扰防治成重点
“本次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性骚扰相关规定是增加最多的内容之一。”义乌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王巧说,这也充分体现立法者对性骚扰问题的深度关注和对妇女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这是首次对性骚扰的概念通过列举的方式进行了界定,即将性骚扰区分为言语性骚扰、文字性骚扰、图像性骚扰、肢体性骚扰和其他性骚扰等若干种类型。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为全社会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确定的救济途径。
针对学校、用人单位等重点场所,《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详细列举具体工作措施指导学校、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对女学生和妇女的性骚扰。同时,首次明确“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等安全保障义务。
拐卖、绑架妇女是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破坏社会安全感的犯罪行为,也是我国法律严格禁止、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推进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法治化,便于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绑架妇女的犯罪,切实保障妇女的人身安全。
义乌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义乌公安机关将全面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等刑事犯罪,依法查处针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性侵害、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违法犯罪行为。
突出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
增加“救济措施”章节
妇女问题是社会问题,侵害妇女权益行为最终都会危害到整个社会。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回应社会关切的各类现实问题,新增和细化各项保障制度。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舒怡介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突出对人身和人格权益的保护,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如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增加对歧视妇女的定义,也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舒怡介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对“歧视妇女”含义作了阐释,增加“对妇女歧视”的定义,不仅充实宪法关于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原则性规定的内涵,也将成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
另外,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一章关于“救济措施”的规定。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符合一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为妇女权益的实现提供现实的途径和有效的司法保障。
“新修法律通过公益诉讼制度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妇女权益受损提供了一条新的救济渠道。”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该法为妇女维权提供有效司法保障,对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提升全社会保障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强化相关部门妇女权益保障措施
加大女性关爱力度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义乌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陈瑶介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并从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提供经费保障、发展妇女卫生健康事业等各方面,完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具体保障措施。
“这两年,我们联合公安机关创新推出的家暴查询制度、家暴告诫书电子化举措,就是典型的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陈瑶说,接下来,市妇联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联合各相关单位继续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为妇女群众提供多种服务方式,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此外,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记者注意到,新修法在妇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健之外,增加经期保健制度,加大对女性的关爱力度。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提出,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该法正式实施后,医院、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如果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帮助孕妇或其家人实施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将会构成违法,严重的还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