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广告

公 告

义乌市毛妮小餐饮店(经营者:刘*,经营地址:义乌市稠江街道童店一区32幢1单元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C7W1****)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机关义人社罚听告字〔2023〕第00000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3年9月17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3年9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义人社监询字〔2023〕363-03号《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9月12日14时携带相关资料到义乌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接受询问,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询问通知书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具体证据有:证据一: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了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证据二:被授权委托人李海松签收的义人社监询字〔2023〕363-03号《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存根)》1份,证明了你单位已收到我局发出的义人社监询字〔2023〕363-03号《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事实;证据三:对被授权委托人李海松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你(单位)收到了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及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2项的关于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中第2款的基准: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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