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综合新闻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5国道开化县音坑至华埠段改建工程原东岸 电厂宿舍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开政公〔2021〕13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2021年1月18日,开化县人民政府发布了《205国道开化县音坑至华埠段改建工程原东岸电厂宿舍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截止2021年2月18日,共收到被征收人书面反馈意见7份,涉及被征收人7户。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一)要求对调查公示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再次核实确认,希望同单元上下楼未同等上证的面积同等补偿。

(二)要求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住宅用地按照商业用地的标准进行评估补偿。

(三)要求对自行购买的阳台、浇筑的水泥路、安装自来水等费用及柴棚补偿。

二、对征求意见的说明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说明如下:

(一)对要求对调查公示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再次核实确认,希望同单元上下楼未同等上证的面积同等补偿的说明:

对房屋登记面积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对合法建筑进行房产测绘,并经调查、认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对要求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住宅用地按照商业用地的标准进行评估补偿的说明: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批准的沿街底层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一年以上,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缴纳税费,且持续经营至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征收时除按原住宅用途进行评估补偿外,再按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与住宅用途评估价差价的25%给予补偿。

(三)对要求对自行购买的阳台、浇筑的水泥路、安装自来水等费用及柴棚补偿的说明:

被征收房屋(含装饰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根据《205国道开化县音坑至华埠段改建工程原东岸电厂宿舍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经讨论研究,对内容条款不予修改,仅做个别文字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205国道开化县音坑至华埠段改建工程原东岸电厂宿舍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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