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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中 对彩礼返还 及适格当事人的 法律认定

2018年年初,张三与李四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9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本决定在同年10月3日操办婚礼,但期间就具体宴请宾客、婚礼流程等事项发生争执。

现张三诉称,其与李四因为都到了结婚年龄,在双方父母及媒人催促下匆忙领证,导致双方都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脾气性格、处事方式。经过操办婚礼一事,才发现两人在性格等方面大相径庭,因此无法组成家庭共同生活,诉请离婚。同时,期间张三已向女方李四给付了彩礼10万元,因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故要求李四及李四父母共同返还彩礼10万元。

李四表示,对于张三要求离婚的诉请表示同意,但双方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就是其明媒正娶的妻子,故不同意返还彩礼。

李四父母同意李四的意见,认为本案处理的是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夫妻关系,不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故要求驳回对李四父母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张三与李四自愿离婚;二、李四于2019年6月30日前返还张三彩礼金6万元。双方已就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

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双方纠纷,但其中仍有几点法律问题需要释明:一、李四是否需要返还张三已给付的彩礼金;二、李四父母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是否需承担返还责任。

婚前给付彩礼,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在农村,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依习俗通称,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其价值程度相对于该地区居民生活水平而言,通常是较高的,因此一旦婚姻不成,当事人对彩礼是否返还问题争议很大,矛盾也很激烈。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适用第(二)项之规定,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同时考虑到虽然双方未真正共同生活,但确实为操办婚礼的前期筹划工作发生费用,故在调解时也向张三作了释明,最终双方共同确认返还彩礼金额6万元。

关于李四父母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答复中明确,因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因此本案虽最终调解确认由李四直接返还彩礼给张三,但其实因李四父母代收了彩礼,故其也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同样,若该彩礼系张三父母代送或出资,那么张三父母同样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案件由区人民法院庄嘉超、王文琪整理)

2020-11-12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57734.html 1 3 婚约财产纠纷中 对彩礼返还 及适格当事人的 法律认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