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二百七十九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近年来,城区住户房屋时有“住宅改商用”的现象发生,不少住户深受其扰,有人通过物管、社区、派出所调解过,甚至投诉到主管部门请求处理。《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住宅类房屋进行用途管制,对当前有很大的规范意义,对于处理社区关系也能起到积极作用。房屋所有人即业主,其负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义务,其中设计用途包括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比如不得将住宅改变成美容美发店、餐厅、超市等。因为将住房改为商业用房,可能会导致住宅小区人来人往,缺乏应有的安宁,影响业主住宅的舒适度,导致业主对小区安全的忧虑,且有的商铺经营项目多样,乱扔垃圾、夜间营业、乱立广告牌、在大街上晾晒衣被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所以,业主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随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民法典》规定了“住改商”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只要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人不同意,就不得改变住宅用房的用途。从“住改商”的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小区业主的自治,这对提高全体业主对小区利益的关注、减少小区矛盾、保证小区良好居住环境、建立一个良好的生活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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