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胡晓 通讯员 陈琼)日前,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联合出台《舟山市普陀区健全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全区广大干部担当作为,加快建设开放活力美丽的幸福普陀。
据悉,《办法》共七章20条,分为总则、容错纠错评判标准、容错具体适用情形、容错纠错主体和程序、配套机制、工作责任和纪律要求及附则。《办法》规定了对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中出现一些偏差失误的干部包括各镇、街道、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含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在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的前提下,能及时纠错改正,未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容错或从轻减轻处理,积极关心和保护锐意改革、勇于创新的干部。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指示要求,《办法》指出,开展容错纠错工作应当遵循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结合不同阶段不同情况,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历史地、客观地、全面地评价干部,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办法》规定,建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纪委区监委、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相关单位参加的容错纠错裁定委员会,负责容错纠错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组织协调,受理情况复杂、有重大影响力的容错纠错申请,并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调查核实等工作。《办法》还细化了受理启动、调查核实、会商裁定、反馈报备等容错纠错程序,为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落实容错纠错工作中提供了遵循。
据了解,实施容错纠错工作中,还建立完善了风险防范、动态调整、分析研判、通报澄清等相关配套机制,坚决防止借容错纠错搞纪律松绑、作风减压;坚决防止借容错纠错肆意妄为、以权谋私;坚决避免拿容错纠错当不担当不作为的“挡箭牌”,真正确立起“干部为事业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