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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损害责任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257条。

《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林木损害责任,是指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等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林木损害责任的侵权形态主要包括三种,分别是:1、林木折断;2、林木倾倒;3、果实坠落。林木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系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林木的所有人,是指依法对林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林木的管理人,则是指依法或依约对林木享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

小区内公共绿地的林木由全体业主共有,但业主不可能自行维护这些林木,通常其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应当善意履行管护职责,如发生林木损害责任,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林木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因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由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即承担侵权责任。

林木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系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仅以其已尽定期管护义务而免责,也不能仅以存在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免责。如孩童摇晃树木后被腐败的枯枝砸伤、交通事故中被第三人撞歪的树木倾斜后砸伤了路人、台风刮倒被虫蛀死的大树压坏路边车辆等情形下,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及时治理虫害和裁剪枯枝、未加固或移除倾斜的树木及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尽到管理、维护义务,仍然是有过错的,亦需承担部分责任。

(由晓普整理)

2025-05-16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550570.html 1 3 林木损害责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