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根据《浙江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做好我区“双减”工作,现就校外培训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做到“三不再”——严控增量
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落实“九不得”——规范存量
(一)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1:00。
(二)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发布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以上的培训费用。应当开设预收费资金专户,并与开户银行签署协议,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制定对大额资金异动的管控、最低存款余额的监管等措施。
(四)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五)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不得聘任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不得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七)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转登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得超标超前培训,增加学生负担。
(八)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学员的学校、以及学员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等,要加强学员信息隐私保护。
(九)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培训合同中增设霸王条款,要全面规范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我区将成立“双减”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区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欢迎大家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
0570-3838956
0570-38389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