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案件调查
2019年10月16日,温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瓯江水域温州三桥航段实施检查时,要求浙温货12××出示《船舶营业运输证》,该船船主林××和船老大夏××均无法提供。执法人员根椐实情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当天,经相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由执法人员陈××、蔡××承办。
10月17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船主林××及证人船老大夏××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船主林××提供了《船舶买卖合同》及《船舶所有权》等相关证书。经调查,浙温货12××船无《船舶营业运输证》且已参与营运,尚未产生营业收入。
(二)查办结果
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经集体讨论,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自动履行。
总结分析
(一)案件性质认定。《船舶营业运输证》是营运船舶的合法经营的法律证明文件,一船一证,随船携带。没有《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应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进行行政处罚。
(二)客观方面。现场检查无《船舶营业运输证》,事后再询问确认其现场检查时无证的原因,明确其尚未办理出《船舶营业运输证》而非未携带。
(三)主体方面。船舶所有人林××是违法主体,浙温货12××只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工具,夏××与林××为雇佣关系,系本案证人。
(四)处罚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处罚标准。根据自由裁量基准处罚-01194-000项之规定,此案违法程度认定为一般,即“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由于浙温货12××尚未产生盈利,故无违法所得。
(六)程序方面。本案适用一般程序,调查取证环节程序合法。1.在执法过程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亮明身份;2.现场制作笔录并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签名;3.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4.该案件属于重大案件,在审查决定程序中经集体讨论决定;5.在告知程序中有对当事人告知其拥有陈诉、申辩的权力。
启示建议
由于对无证经营船舶营运行为的处罚金额较大,很容易出现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因此,办理此类案件的重点难点在于调查取证及处罚执行上。为有效办理此类案件,启示如下:
(一)完整收集证据,形成有力证据链。查处无证经营船舶营运行为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从立案到结案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在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违法从事水路运输行为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应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可拍摄询问视频固定证据,取得书证、证人证言等佐证以充分完善证据链。
(二)利用公示制度,增强整治成效。处罚决定作出后,可将无证经营船舶的违法违规情况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公开公示,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红黑名单的参考数据。
(三)强化监管力度,确保打击实效。对违法企业加大监管力度,督促无证船舶停止经营、及时整改、配合调查取证和缴纳罚款。
□陈浩 陈学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