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管,维护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近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全面实施内河水运复兴,内河转型发展推进迅速,长湖申线、钱塘江中上游等高等级航道相继建成,全省四级及以上内河高等级航道里程达到1603公里。同时,内河货运量也不断提高,2019年已超2.3亿吨(同比增长3.9%);市场需求逐步从传统的矿建材料、煤炭等低附加值干散货运输向集装箱等高附加值与新兴货种运输转变,内河运输企业与市场对新船型、大型船舶需求与日俱增(平均净载重吨已从2017年的455吨增长到2019年的509吨),2019年内河集装箱吞吐量达95万标箱(同比增长23.7%)。
随着航道条件的改善,内河船舶流量日益增大、通航密度不断增大,内河高等级航道货运量稳步提高,社会效应、经济效益、环保效益日益凸显。但随之而来也出现了船舶随意靠泊、通航无序、作业无章等现象,给内河通航安全带来隐患。
为适应内河水运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需制定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通航环境管理和通航秩序管理具体要求,妥善处理船舶通航安全和通航需求之间的关系,规范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等行为,在维护好通航秩序的同时,促进相关企业、船舶加强自律,提高通航效率。
二、主要内容及依据
(一)主要内容。《规定》共四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主要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为通航环境管理,共4条,涉及临时交通管制、通航建筑物管控、VHF通信管控、通航安全预警及应急,主要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及临跨河建筑物权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及通航保障责任等,强调船舶通讯导航设备的配备要求。
第三章为通航秩序管理,共15条,涉及通航管控尺度、超尺度船舶管控、渔船管控、特殊水域管控、通航信息及应用、停泊秩序管理、能见度不良及避风管控、船舶试航管控、船舶防污染管控,主要明确省管内河高等级航道船舶通行尺度、超尺度船舶安全通行要求、航行规则,规范停泊秩序、水上水下活动等。
第四章为附则,共2条,主要为名词解释、生效日期与相关政策衔接。
(二)主要依据。《规定》依据的上位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值班规则》等。依据标准主要有《内河通航标准》《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等。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