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 近日,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在金海路与振兴路开展道路运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其间,执法人员依法对一辆车身悬挂危险品标识牌的罐式货车进行了检查。经现场核查,该车装载柴油,车辆手续及驾驶员、押运员资质齐全,电子运单也随车携带。但执法人员发现,车上未随车配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驾驶员解释因当日临时换班,疏忽了对随车物品的检查。
由于该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
同时,执法人员向涉事驾驶员强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与电子运单同等重要,安全卡必须随车携带,并放置于车内显著位置。
□记者 江天 通讯员 印幼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