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潘向宇 罗依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近日市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出台了《建立民事检察调处与民事执行和解联动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充分发挥检察调处与执行和解工作的优势,检法协同能动履职,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办法》明确,检察院与法院应畅通沟通渠道,法院向检察院提供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信息,在案卷调阅、案件调查核实、息诉息访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检察院向法院提供检察建议、民事检察和解等数据与情况。对于申请检察院执行监督的案件,法院应当提供完整的执行案件立案、执行活动过程等办案信息,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需要法院提供配合的,法院应予配合。
《办法》指出,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时,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采取多元化纠纷化解方式开展检察和解,如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必要时可以邀请法院派员共同参加。法院在审理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再审案件时,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法院可以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联合调解。对于检察院受理的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执行监督等案件,经审查认为不适宜采取监督措施,但双方当事人达成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的,检察院应当将相关和解情况通知法院执行部门,法院可适时恢复执行程序。
《办法》明确,对于双方当事人在检察院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检察院、法院应共同督促当事人当即履行或按约履行,并告知其未按约履行的法律后果,共同维护司法权威。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尤其是在办理执行异议案件中,若发现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应将案件信息同步给检察院,进一步形成打击合力,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办法》强调,以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问题为基本内涵的“枫桥经验”,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新时代“枫桥经验”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和实现形式,也是实现诉源治理的重要任务。检察院、法院要牢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能动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矛盾纠纷化解,稳妥调处涉群体性纠纷,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