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工资支付、工时安排、合同解除等环节常出现权益纠纷,这些劳动争议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因此,了解常见劳动争议及法律知识,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前提。在此,法官总结常见六大劳动争议问题,教你如何依法维权。
问: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一年内又补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两倍工资?
答: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
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能否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连续签订两次(或以上)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即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续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不续订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答:
如果在一审宣判前,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的,则一般不支持劳动者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如果在一审宣判时,原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的,则对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停发工资日以后的工资损失,应按劳动者被停发工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绩效考核等级,并规定考核末位淘汰,用人单位能否据此单方解除与考核末位者的劳动关系?
答: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达成和解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后,劳动者能否再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就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劳动者不能再以数额过低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存在受胁迫、欺诈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等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