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8月16日 

第04版:观点

一字之差被罚数千万元,冤不冤?

  ■ 方一凡

  一字千金,可以形容文字价值极高。对达利食品集团来说,因一字之差,或许要付出一字数千万金的代价。

  江苏省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的投诉,调查发现,可比克产品罐体上的文字“达利食品集团将联合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基金发起‘快乐助非遗,红包抢不停’公益行动”“消费者选择助达利食品集团进行捐助的金额,将由达利食品集团全部捐赠给中国文化保护基金会”中的相关机构均不存在,实际红包数远低于允诺的红包数。因该项公益活动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薯片9182.6万罐销量、918.26万元广告费计算,向达利集团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3673.04万元罚款。

  对这一“史上最大虚假广告罚单”,达利集团“冤气冲天”:一开始,合作方推荐的受捐机构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公司未经核实进行了小批量包装生产。在得知该机构已经停止运营之后,合作方又向公司提供了新的受捐机构“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在活动过程中,由于印刷供应商工作人员的疏忽和理解错误,误将包装印刷为“中国文化保护基金会”,但公益有奖销售活动真实有效。活动截止后,达利集团已经将全部善款捐赠给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该基金会开具了收款发票。

  让达利集团喝这杯“罚酒”到底冤不冤?关键在于其广告是否虚假。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达利集团承认了自身的客观过失,并表示,针对一场真实存在的公益活动,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从重适用《广告法》对公司处以巨额罚款,不符合错罚相当的法律原则。有律师认为,公益活动真实存在,并非虚假,就不能把“广告印刷错误”等同于“虚假广告”。

  我觉得,上述观点似是而非。

  因为有些消费者参与公益活动,或许是奔着中国文化保护基金会来的,但这一机构并不存在,善款是捐赠给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以现实之“牛”,代替虚拟之“马”,很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误导消费者。再者,虽然公益活动是真实存在的,但因为接受善款的不是原先说的“甲”,而是更改后的“乙”,与广告不相符,“此”并不等同于“彼”。严格来说,广告上所说的这场公益活动其实是不存在的,达利集团所进行的只是另外一场公益活动。

  从实际情况来看,达利集团的“虚假广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欺骗,但其出于公益的爱心之善举,难掩客观上的粗心之过失,也不能以此抵消法律责任。从情理上来说,达利集团做善事遭受天价处罚确实冤,然而从法理上来说,虽然目的正义,但程序违法,因此受到处罚确实不冤。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虑及达利集团活动的公益性,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广告费四倍的处罚有些重,宜从轻按最低标准处罚。

  语句不严谨,逻辑不严密,审核不严格,以致词不达意,甚至夸大其词,这是一些广告存在的通病——达利事件的波浪,能否在每个企业的心里回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