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兰溪调整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记者 叶旭萍 通讯员 李顺芳
导报讯 昨天,记者从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兰溪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精减退职人员、遗属、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等三类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70元调整为30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70元调整为2770元。上述人员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390元。
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50元调整为1530元。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70元调整为25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为2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10元调整为195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10元调整为1275元。
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70元调整为25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为2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10元调整为1950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25元。
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提高到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