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产品有效期的规定
哪些产品应该标注有效期呢?
答:产品质量法的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该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其中,产品质量法里所说的限期使用的产品,其质量有一定的时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产品就可能达不到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质量指标,就可能会失效、变质,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性能。限期使用的产品多见于药品、食品、饮料、化工产品、生物制品及部分日用工业产品。由于限期使用的产品,其质量有一定的时效性,所以需要标明这一时效范围。因此,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依法标明产品的有关标识,是生产者对产品标识所承担的义务。
限期使用的产品,其标识内容包括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安全使用期是指产品可以正常使用并保证使用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时间。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等。一般以年、月或者日计算,如安全使用期1年、12个月、365天等等。
此外,失效日期是指产品超过了保存日期,或者失去原有的效能、作用的时间界线。失效日期以具体的日期注明。如,“失效日期:2019年6月1日”,这说明该产品在该日期以后失效。一般医药、化工产品多用失效日期标明限期使用产品的时间界线。
徐桢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