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第06版:平安兰溪

下班去女友住处 路上发生事故 是否算工伤?

  【案情】

  王强强与父母同住,家在一个小县城。王强强在县城旁边工业区的一家化工厂上班,离家3公里左右。2019年2月,王强强经人介绍与兰静认识并订婚。因兰静上班的工厂与王强强上班的工厂在同一工业区,相距仅一公里左右,且兰静在厂区内有一个单独的住处。订婚后不久,王强强每天下班后就到兰静在工厂的住处居住。2019年4月,王强强在下班前往兰静的住处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王强强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分歧】

  王强强是否构成工伤?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强强不构成工伤。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工作场所到合法居住地的路线。兰静的住处,并非王强强的日常居住地,且双方仅是男女朋友关系,故兰静的住处并非王强强的合法居住地,王强强受伤的情形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故王强强不构成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强强构成工伤。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工伤事故是工业化进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劳动风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因生活的多样性,“上下班途中”并非一成不变,故最高人民法院对“上下班途中”做了近一步的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劳动者为了上下班,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合理的线路上。本案兰静的住处虽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列举几种居住地的范围,但应当属于其他合理的路线。从习俗来看,根据本地习俗,订婚时男方应当向女方支付一定的彩礼,女方获得彩礼后就开始与男方同居生活,故王强强去兰静的住处符合本地的习俗;从路程来看,王强强到兰静的住处比到其父母的住处要近得多。

  综上,王强强和兰静共同居住后,去兰静住处的路线,应当属于王强强上下班合理路线,故本案王强强构成工伤。

  余道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