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不戴头盔、有人违规载人……电动车新规实施第一天
兰溪交警现场开出不少“罚单”
记者 姜一峰
导报讯 昨天,《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对于这个事关浙江每一个电动自行车骑行人的条例,目前大家知道多少,又做到了多少呢?《条例》实施第一天,记者跟随执勤交警上路检查,发现不少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被现场开出“罚单”。
早上9时30分,记者在兰溪市区丹溪大道与兰荫路红绿灯路口看到,大部分骑电动自行车的市民都按规定佩戴头盔,但仍有一些市民未佩戴头盔,或是把头盔当成“装饰”挂在车上。“您好,请骑过来,接受处罚。”兰溪市交警大队兰江中队交警陈文斌拦下了一辆电动车,驾驶人是一名30岁上下的年轻人。他没戴头盔,见到交警执法,便停下车子从后座拿出一顶头盔。面对交警的查处,他指着来时的方向解释说,“就骑这点路,不戴头盔没事的吧。”
“把头盔放到电动车上,看到交警后再把头盔戴起来,这样逃避不了处罚。头盔有一层保护作用,戴头盔是为了自己的安全,不是做给交警看的。”陈文斌回应该名男子。随后,该男子被交警带到一旁接受20元罚款的处罚。
在现场,记者发现,接二连三有不佩戴头盔或是存在在机动车道骑行、违规载人等行为的电动车驾驶人在路口出现,交警都一一将他们拦下。短短一个小时内,就有近50位电动车驾驶人由于各种违规行为被抓“现行”。在一旁的现场处罚点,由于违规的人数较多,一度还排起了队伍。
在这些当事人中,还有几张看上去比较稚嫩的面孔。“你年纪还没到16周岁,年龄未到前不要再骑电动自行车了,共享电单车也不行,而且你还没有佩戴头盔,年纪轻轻万一出事就太可惜了。”交警耐心地对一名身着白色T恤的男孩进行训诫教育,一边拉出长长的“罚单”。“你16周岁了可以骑电动车,但是一定要戴好头盔,保护好自己。”才处理完前一单,交警紧接着对另一名男孩开出20元的“罚单”。
昨天是《条例》正式实施第一天,兰溪市交警大队全员出动,在全市范围内设置了包括东风广场、汽车客运西站、府前广场、永昌集镇在内的13个查处点位,开展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重点检查骑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违规加装等行为。
兰溪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志军介绍说,《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另外,改装电动车也要被罚。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既安全装置的,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天气热起来,一些市民觉得戴头盔麻烦、闷热,还有一些本身安全意识不强,这些麻痹大意的思想都要不得。”王志军告诉记者,目前,全市登记在册的电动自行车共有19万多辆,不仅数量庞大而且增速快。数据显示,去年辖区内交通事故中有一半以上都与电动自行车有关。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电动车驾驶人更易受到伤害,而颅脑损伤是造成电动车驾驶人重伤或死亡的主要原因。驾驶人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失去了保护生命最宝贵的机会。
王志军提醒,头盔是保安全的利器,市民朋友在骑电动车出行时一定要正确佩戴好头盔。他表示,今后,交警部门将开展常态化执法,为广大市民创造更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