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06日 

第03版:民生

《兰溪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本月起正式实施

让困难群众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记者 姜一峰

  导报讯 昨天,记者从兰溪市医疗保障局获悉,《兰溪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7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将最大限度减少兰溪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哪些人群可获得救助?《办法》规定救助对象为五类人群,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含集中治疗的孤寡麻风病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办法》规定了两种方式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一是资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二是医疗费用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那么,救助标准又是多少?《办法》对此也有规定,分为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两个标准。

  住院救助标准方面,特困人员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原为基本医疗费用)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比例为70%;低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人员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设2万元起付线,起付线以上部分医疗救助比例为50%。以上各类救助情形,年度救助封顶线均不低于8万元。合规医疗费用指的是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

  门诊救助标准方面,特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门诊合规自负医疗费用予以医疗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

  此外,医疗救助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救助对象认定后未实时结报的,应于发票结算时间的次年6月底前,持医疗发票原件、出院小结、费用汇总清单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