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31日 

第06版:平安兰溪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案情】

  2018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无照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杨某、付某某从某地往长江大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当地某路段时撞上路边条石,导致自己、杨某、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3mg/100ml;被害人杨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某于案发后在当地中心医院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于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未予采纳。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载人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黄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二审中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二审承办人经走访调查后,认为黄某某生活工作活动规律,住所稳定,具备了监管的条件,对黄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判决上诉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一年。

  【评析】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将司法审判与回访帮教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罪犯的目的。

  在审理黄某某危险驾驶罪过程中,法院少审庭承办法官走访黄某某所在社区司法所了解到,黄某某为人老实本分,无犯罪前科,但缺乏法定监护人。父母双亡的他在十二三岁时由师傅收留在司法所旁边居住,平时生活工作活动规律,住所稳定,具备了监管条件。其师傅表示愿意对其进行管教帮扶,并为他提供工作机会。黄某某认识到自身此次行为的错误,认罪认罚,表示要自己打工赚钱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后也一定会谨记教训,遵纪守法。综合调查到的情况,承办法官认为,只要矫正帮教措施得当,就能够帮助其回归正途,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比普通关押服刑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遂对黄某某改判缓刑,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