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4日 

第06版:平安兰溪

申请执行人可否只申请执行担保人?

  ■ 以案说法

  【案 例】

  陈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并由黄某为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后陈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李某将陈某、黄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陈某3日内偿还李某借款5万元,黄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陈某未按判决期限还款,李某考虑到陈某无还款能力,便只向法院申请执行黄某,要求担保人黄某偿还借款5万元。

  【分 歧】

  对于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能否只单独申请执行担保人黄某要求其偿还借款,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某应连借款人陈某、担保人黄某一并申请执行,不能单独申请执行担保人黄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某可以选择性申请执行借款人陈某或黄某其中一人,也可一并申请执行两人。

  【评 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从该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可以选择单独起诉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一人,当然也可在判决后仅申请执行保证人一人,这是由连带责任保证制度所设立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

  2、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有权利提出追加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执行阶段的法官是否有权应连带责任保证人的申情决定追加被保证人为被执行人,目前我们对这种连带保证人的权利和执行法官的权力的存在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

  综上,在现有法律的规定下,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只申请执行连带责任保证人无可厚非。但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来讲,这不符合公平的原则,在有条件执行被保证人的情况下只执行保证人一人,其在心理上无法平衡,表现在行动上,体现为对法院执行行为的抗拒、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仇恨,甚至怀疑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伙欺诈自己。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来讲,申请人只申请执行连带责任保证人符合法院执行立案的条件。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加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无法操作。

  廖仲卿 王乐荣